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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352柳斌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3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柳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金花北路西安工业大学校区,将该校区丙办公楼2楼实2-2窗户破坏后进入室内盗走现金1万元及佳能5DII型数码单反相机1部、佳能EF70-200MMf/2.8LISUSM镜头1只、佳能EF85MMf/1.2LIIUSM镜头1只、佳能EF16-35MMf/2.8LIIUSM广角变焦镜头1只,580EX闪光灯1只,存储卡1个(以上物品无法估价)。2、2013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柳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金花北路西安工业大学校区,将该校区内打字复印部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500元。3、2013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柳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金花北路西安工业大学校区,将该校区内北海书屋玻璃门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324.9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查获的赃物及物品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柳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