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占胜与被告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307号原告许占胜,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国家电网河北省满城分公司职工,住满城县。被告李贺,男,成人,汉族,满城县环保局职工,住满城县。原告许占胜与被告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大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占胜诉称,2013年8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万元并写欠条一张,被告承诺尽快偿还,但推拖至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2万元。被告李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许战胜款20000元。贰万元整。李贺2013.8.29”。后被告未还款,拖欠至今。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理据充分,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占胜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