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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诉中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中保字第73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黄某某位于资兴市林海山庄C4栋1单元301号房屋(价值8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某某位于资兴市林海山庄C4栋1单元301号房屋(价值8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瞿德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学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