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洪森、杨永香与逄祥华、殷爱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森,杨永香,逄祥华,殷爱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张洪森。原告杨永香。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逄祥华。被告殷爱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森、杨永香与被告逄祥华、殷爱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武法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