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审刑执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夏顶成盗窃罪,夏顶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679号罪犯夏顶成,男,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鞍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顶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夏顶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