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寻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龙刚申请执行张宏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刚,张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寻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刚,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宏阳,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李龙刚申请执行张宏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宏阳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款605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李龙刚6050元,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寻执字第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丁路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