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民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砀民二初字第00089号原告:王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谢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尚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龙翔公司承包了玄庙中学、周寨中学、大寨中学、冯老家小学等学校的建筑工程后,转包给马义民,马义民将其中的钢筋工分包给我,我施工后经双方验收,马义民为我出具欠条,欠工程款143039元。由于马义民没有付款,2013年我起诉龙翔公司和马义民,经调解三方达成还款协议,我撤回起诉。龙翔公司保证在砀山县教体局支付工程款后就给付我工程款,但是砀山县教体局已给付龙翔公司工程款二十多万元,却未付给我一分,故提起诉讼,要求龙翔公司支付工程款143039元并承担诉讼费。龙翔公司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马义民承包龙翔公司中标的砀山县玄庙中学男女宿舍楼、周寨中学宿舍楼、孙老家小学教学楼、大寨中学食堂、冯老家小学教学楼、玄庙中心小学教学楼、玄庙中心小学食堂工程建设,马义民将钢筋工分包给王某,工程完工后,马义民欠王某工程款143039元。2013年12月13日马义民、王某、龙翔公司三方达成还款协议:龙翔公司保证143039元从砀山县财政局、教体局拨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给王某,否则欠款由龙翔公司直接偿还。现砀山县教体局已将工程款支付,但龙翔公司仍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马义民证明,3、还款保证书,4、(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3日,王某、马义民、龙翔公司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龙翔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王某要求龙翔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工程款1430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安徽省龙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尚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