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与郑文富、张进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平民初字第97号原告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冼锋大,社长。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万山,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富,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1。被告张进彩,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22。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郑文富、被告张进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在审理过程中撤回本案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4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38元,由原告珠海市南水镇金龙第一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冰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