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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民诉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坤与廖天文、秦雪珍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坤,廖天文,秦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民诉保字第68号申请人孙坤。被申请人廖天文。被申请人秦雪珍。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阆民诉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廖天文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社区居委会商住楼1幢1单元7层2号的住宅房一套和对申请人孙坤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保宁镇体育路的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孙坤称已与被申请人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是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廖天文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社区居委会商住楼1幢1单元7层2号的住宅房一套解除查封;二、对申请人孙坤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阆中市保宁镇体育路的住宅房一套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