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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肖波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波,郑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肖波。被执行人郑仲。肖波诉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眉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138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大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