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肖波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波,郑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肖波。被执行人郑仲。肖波诉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眉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1380000元、违约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刘灵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大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