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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审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庆南、XX荣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庆南,XX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执审字第223号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惠坚,局长。被执行人陈庆南,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XX荣,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4日以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11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3816元。经本院审查认定,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11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2月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3816元。本院认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11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未自动履行。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人口征决字(2014)第111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义务,即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3816元。三、被执行人陈庆南、XX荣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昭晖审判员  蔡仲仁审判员  林耀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娴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