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与广东建滔基层板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广东建滔基层板销售有限公司,郑有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勤泓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滔基层板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董事长。原审被告:郑有智,男,1954年10月25日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地点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12条约定:“本合同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管辖权法院管辖”,且合同签约地注明的地点为深圳宝安,上诉人提出“深圳宝安”字样系被上诉人自行添加,但是上诉人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的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