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83年12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诉讼。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圈子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