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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915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被告:房某某,男,汉族,1983年12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房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诉讼。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圈子审 判 员  张欢欢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