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柞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