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柞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汉族,农民,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