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七民特字第4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申请宣告赵某乙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七民特字第40002号申请人赵某甲,男,汉族,1990年出生,系北京中心职员,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人赵某甲要求宣告赵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甲诉称:申请人赵某甲与被申请人赵某乙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赵某乙因患有精神病,于1996年8月12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依法宣告赵某乙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某乙,男,汉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兰州有限责任公司(原兰州市三毛集团毛条厂)职工,原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人赵某甲系被申请人赵某乙与赵某丙二人之独生子,被申请人赵某乙与赵某丙因感情不和于1992年5月20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被申请人赵某乙于1996年8月12日走失,2000年7月22日经赵某乙之兄长赵某丁向兰州市公安局建兰路派出所申请,该派出所以赵某乙失踪四年为由,按户籍管理规定注销了赵某乙的户籍。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经届满赵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乙于1996年8月12日走失以后下落不明,其户籍所在的兰州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注销户口的原因为:“1996年8月12日失踪”。本案受理后依法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经届满,赵某乙仍无音讯,据此,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艳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