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刑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罪犯谢春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春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505号罪犯谢春雨,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文化,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春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2011年5月、2013年5月共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谢春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并积极履行部分附加刑。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谢春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春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