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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收取150元,其余1500元退还于原告梁某。(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