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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广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高某诉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广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高某,女,1984年5月30日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袁某,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高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2011年9月30日生一子取名袁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婚后酗酒、赌博,性格暴躁,无端猜疑,没有家庭责任感,还威胁原告家人,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被告愿意改正缺点,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袁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被告有酗酒行为,酒后有时情绪不稳定,2014年4月25日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改正缺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没有大的感情纠纷,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学会沟通,学会理解,多为对方考虑,注意克服自身缺点,彼此珍惜,共同生活下去是有可能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