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巫国源与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国源,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巫国源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国源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国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国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巫国源负担。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