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石俊平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28号罪犯石俊平,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1日作出(2003)新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石俊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200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十一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6月2日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起止: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石俊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石俊平伙同他人在新乡市抢劫作案5起,抢劫财物价值6388元,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65830元。罪犯石俊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石俊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俊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