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汶民一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汉华与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汉华,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汶民一初字第2144号原告高汉华,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为77529187-8。法定代表人张连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汉华与被告淄博鑫立建工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汉华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汉华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开磊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