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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徐共标、汤艺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共标,汤艺,茆庭生,陈合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共标,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9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家港,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汤艺,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4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巧成,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茆庭生,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合祥,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携带管制器具于2006年5月1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华霞,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4)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合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共标及其辩护人陈家港、被告人汤艺及其辩护人李巧成、被告人茆庭生及其辩护人张强、被告人陈合祥及其辩护人陈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至8月,被告人徐共标先后五次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并通过被告人陈合祥、茆庭生从被告人汤艺处购买海洛因491.69克。2013年8月28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汤艺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毒品4.37克,经鉴定,其中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5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2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分述如下:1、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徐共标让被告人陈合祥帮助其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陈合祥遂联系被告人茆庭生,由被告人茆庭生从被告人汤艺处购得海洛因,被告人陈合祥前往广州将海洛因携带至连云港并交付给被告人徐共标。8月20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共标,并在其驾驶轿车内查获海洛因491.6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青年公园附近的家乐福超市处,以每克650元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4克。3、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通灌路布衣侯粥店附近,以每克650元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2克。4、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龙河小区廉租房小区处,以每克650元钱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6克。5、2013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龙河小区廉租房小区处,以每克650元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10克。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汤艺、茆庭生、陈合祥、徐共标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户口证明,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合祥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并运输毒品,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当庭对起诉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合祥当庭对起诉指控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徐共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共标具有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并已经退出非法获利等情节。被告人汤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艺具有坦白,主观恶性较小,退出非法获利,未造成实质危害等情节。被告人茆庭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茆庭生具有坦白,退出非法获利,立功等情节。被告人陈合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合祥具有认罪态度好,退出非法获利,社会危害性小等情节。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徐共标欲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合祥处购买400克海洛因。被告人陈合祥收到徐共标20万元人民币的毒资后,遂以每克49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茆庭生处联系购买,被告人茆庭生收取陈合祥18万元人民币,并以16.55万元人民币从汤艺处购买海洛因500克。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茆庭生将16.55万元汇入被告人汤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卡号62×××51),并通知被告人陈合祥于2013年8月18日晚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客运站附近与被告人汤艺交接500克海洛因。被告人陈合祥携带从被告人汤艺处购买的海洛因乘坐大巴至江苏省灌云县。2013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合祥在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将该500克海洛因交付给被告人徐共标,徐共标又支付其毒资5万元人民币。当晚,被告人徐共标在连云港市宁海查报站被抓获,在其驾驶的苏G×××××比亚迪牌轿车内查获毒品491.6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质量百分比含量为65%。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茆庭生、陈合祥被抓获归案。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汤艺在广东省广州市被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毒品4.37克,其中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5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2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茆庭生归案后检举他人盗窃一辆电瓶车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共标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其电话联系陈合祥,想买400克海洛因,并付给陈合祥20万元。2013年8月20日陈合祥打电话说拿了500克海洛因,当晚其开车到灌云县同兴镇找陈合祥,在闸南村路头的小店旁边陈合祥交给其500克海洛因,是用塑料包起来的,一包是方形的,一包是散的,其又付给陈合祥5万元,后在宁海查报站被抓。其买毒品是为了贩卖。2、被告人汤艺供述,证实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茆庭生打电话要买三四百克海洛因,谈好价格是每克330元人民币,茆庭生打了165000元人民币到其建设银行卡上,茆庭生安排他一个“小弟”(其认识但叫不上名字)来拿货,其在天河客运站门口路边把一个黑色塑料袋子装的500克海洛因给他。3、被告人茆庭生供述,证实2013年8月14日左右一天陈合祥打电话说徐共标要以每克490元的价格购买买400克海洛因,并付了19.6万元人民币现金。其让弟弟茆庭兴从陈合祥手里收了18万元钱,余下1.6万元人民币做回扣给了陈合祥了。其电话联系汤艺,并谈好以16.55万元的价格购买400克海洛因,其让李某甲将16.55万元汇到汤艺的建设银行的账户上,让陈合祥到广州找汤艺拿海洛因。汤艺说多给了陈合祥100克海洛因,共500克海洛因,多给的100克海洛因没有具体谈。8月21日早上陈合祥找到其说徐共标被公安抓走了,又付给其4.9万元人民币现金,说是徐共标付100克海洛因的钱。4、被告人陈合祥供述,证实2013年8月13日左右,徐共标电话联系其要买400克海洛因,谈好每克500元人民币,并付给其20万元人民币。后其联系茆庭生,以每克490元购买400克海洛因,一共是19.6万元,后茆庭生说给其1.6万元作为辛苦费,付给茆庭生的弟弟茆庭兴18万元。后茆庭生说对方准备了500克海洛因,8月18日晚,在广州天河客运站附近汤艺将500克海洛因给其,其用王华身份证登记住宿,第二天坐大巴车从广州回灌云。其电话通知徐共标拿货,并告诉他多拿了100克海洛因,要他补5万元。8月20日晚上21时,徐共标开车到灌云县同兴镇,在王某家小商店外徐共标付了五万元现金,其将电瓶车座椅下的装有500克海洛因的方便袋拿出来给了徐共标。8月21日凌晨2点多钟,徐共标对象打电话说徐共标被警察抓了。后其在早上联系茆庭生,付给茆庭生4.9万元,并告诉他徐共标被抓一事,中午其与茆庭生被警察抓获。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8月17日,其按照茆庭生的安排,汇165500元人民币到汤艺建设银行卡里。6、证人茆庭兴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哥茆庭生让其收陈合祥欠他的18万元人民币,后茆庭生又让其给李某甲165600元,李某甲把钱存到了建行。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在陈合祥被抓的前一天中午,陈合祥骑一辆黑色的踏板电瓶车放到其家中,当晚22时许,陈合祥在电瓶车的车座下找东西,后给其一个塑料袋子,其发现里面是5万元钱。到第二天凌晨2点多,陈合祥又把钱拿走。8、证人邱某证言,证实徐共标借其14万元和一辆车牌号是苏G×××××的比亚迪轿车。9、证人陈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徐共标去找陈合祥,后来被抓。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徐共标现场照片,证实2013年8月20日从徐共标处扣押白色粉末状毒品两包,一包方形,一包圆形,塑料包裹,总重500克。11、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无卡无折存款凭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取款记录及取款录像光盘,证实2013年8月17日,李某甲汇款165500元人民币给汤艺,后汤艺将该款取出。1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3年8月28日14时25分至同日15时10分对汤艺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满庭芳2栋2单元304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疑似毒品。13、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化)鉴(毒品)字(2013)1136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1袋白色块状物和1包白色块状物总质量491.69g,在其中均检见海洛因成分,其质量百分含量均为65%。14、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化)鉴(毒品)字(2013)1252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1袋白色晶状颗粒质量为0.53克,在其中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1袋白色块状物质量为1.59克,在其中检见海洛因成分,送检的1袋白色晶状颗粒质量为2.25克,在其中检见氯胺酮成分。15、被告人陈合祥携带的王华身份证照片、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国内旅客信息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陈合祥持王华身份证于2013年8月19日0时9分入住广州市力源酒店。16、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本案涉案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17、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讯问笔录等,证实被告人茆庭生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线索属实。二、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共标先后五次向李某乙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22克。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通灌路布衣候粥店附近,以每克650元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2克;2、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青年公园附近的家乐福超市处,以每克650元钱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4克;3、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龙河小区廉租房小区处,以每克650元钱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6克。4、2013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共标在龙河小区廉租房小区处,以每克650元向李某乙出售海洛因10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共标供述,证实其多次卖给李某乙毒品,第一次是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在通灌路布衣候粥店边上(连云港市人民医院斜对面)的巷子里,以每克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李某乙2克海洛因,他付了13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青年公园附近家乐福超市后面卖给李某乙4克海洛因,每克650元人民币,李某乙付了2400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通灌路保真超市东边李某乙家小区的院子里面,卖给李某乙6克海洛因,每克650元人民币,是用小塑料袋包装的,其中1克是送给李某乙玩的,收了3000元人民币和300元港币;第四次是2013年8月20日晚上,在李某乙家里卖给李某乙10克海洛因,每克650元人民币,李某乙没有付钱。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四次向徐共标购买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2013年7月份的一天,在通灌路布衣候粥店西边的巷子里面,徐共标卖给了其2克海洛因,每克650元人民币,其付了13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一个星期后的一天下午,在青年公园附近的家乐福超市东边巷子里,徐共标卖给其4克左右的海洛因,其付了2400多元人民币;第三次是在五六天后的一天晚上,徐共标将海洛因送到通灌路保真超市东边其所居住的龙河小区院子里面,卖给其5克海洛因,又送了1克,共6克海洛因,其付给徐共标3200多元人民币,其中有二三百元港币;第四次是2013年8月20日晚上,徐共标要卖10克海洛因给其,其和徐共标在其住的楼下交易,谈好6500元人民币,其没有付钱。本案另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发破案,被告人徐共标、陈合祥前科及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陈合祥的辩护人提出的社会危害性小,退出非法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大,在多人之间转卖,社会危害性极大;各被告人虽退出非法获利,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汤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汤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汤艺贩卖毒品数量达490余克,犯罪性质严重,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合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合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茆庭生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茆庭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茆庭生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陈合祥归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陈合祥的辩护人提出徐共标、汤艺、茆庭生、陈合祥认罪态度好,系坦白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共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汤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三、被告人茆庭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四、被告人陈合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2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玲审 判 员  苏 宇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子艳附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