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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四终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赵静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赵静巍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穆英琦,主任。委托代理人樊轶雯、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巍,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凤云,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赵静巍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自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魏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解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