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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段秀刚与王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秀刚,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段秀刚。被执行人王帅。申请执行人段秀刚与被执行人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滦民初字第3176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帅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段秀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滦民初字第3176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金萍审判员  岳亚君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