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