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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安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