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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2824号杨永建诉告贺碧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建,贺碧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杨永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贺碧江,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永建与被告贺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永建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