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昌国、张永涛、范长银、袁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昌国,张永涛,范长银,袁吉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442-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联社理事长。被告韩昌国,男,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永涛,男,生于1965年6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范长银,男,生于1959年2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袁吉海,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昌国、张永涛、范长银、袁吉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韩昌国、张永涛、范长银、袁吉海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杨卫国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