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柏某与穆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89号原告柏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穆某某,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现羁押于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对被告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柏某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