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典电信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王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5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玉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典,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王典已主动缴清所欠电信费用,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