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单某诉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卫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单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被告巨某,男,成年人,农民,住绥中县王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佟德钦人民陪审员  陶志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红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