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屈某某,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兰某某,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军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