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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屈某某诉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屈某某,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兰某某,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军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亚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邵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