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房晓林与刘宝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晓林,刘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房晓林被执行人:刘宝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钢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向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宝昌在你处工资累计8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