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三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凯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三初字第313号原告王凯,男。被告吴伟,男。原告王凯诉被告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原告将本人自用的一辆北京现代银白色悦动轿车,以4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为此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转让费共计45000元。交易完成后原告不但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还将车辆的相关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买发票等一并交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尽快办理车辆变更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车辆变更手续,被告多次违章,车主仍为原告。如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仍可能承担车主的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车辆转让合同中的车辆变更过户义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王凯与吴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王凯自愿将其所有的北京现代银白色悦动轿车,车牌号贵A88***,车辆识别号码:LBEHDAEB69Y******,发动车号:9B57****)出售给吴伟,吴伟为此一次性向王凯支付出让金共计45000元。二、王凯在吴伟支付全部转让费用后,将车辆及其车辆的相关手续材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买发票)转让给吴伟。……,四、吴伟负责车辆的过户费用,王凯应向吴伟提供授权委托书,协助吴伟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吴伟向王凯支付转让费45000元,王凯将车辆的相关材料交付吴伟,但吴伟至今未将车辆办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王凯遂诉来本院请求如前。本院认为,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车辆转让协议生效履行后,发动车号为9B57****的北京现代悦动轿车属吴伟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吴伟应办理该车辆的变更过户手续,故对王凯要求吴伟履行车辆变更过户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吴伟履行发动车号为9B57****的北京现代悦动轿车车辆变更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吴伟承担(该款王凯已预交,吴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款给付王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