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忠民化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忠民化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忠民化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发经济商务楼B楼-19,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大渡河路1383号256室。法定代表人:吴绪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嘉和园雅园3号。法定代表人:徐瑞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普民二(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7302.3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