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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3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大足县风井煤矿与秦某甲,秦某乙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足县风井煤矿,秦某甲,秦某乙,罗礼群,李光分,刘光全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372号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机构代码证:75305964-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长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湘渝,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甲,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秦某乙,女,200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罗礼群,女,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李光分,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被告:刘光全,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诉被告秦某甲、秦某乙、罗礼群、李光分、刘光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于2014年5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足县风井煤矿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