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永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梅,李因国,刘凤花,李因进,李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梅。被执行人李因国。被执行人刘凤花。被执行人李因进。被执行人李因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因进名下所有奥迪A8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被执行人李因彦名下所有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查封、扣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因进名下所有奥迪A8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因彦名下所有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