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永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为林与葛明红、葛明富、郭光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为林,郭光和,葛明富,葛明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永民初字第204号原告许为林,男,1946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光和,男,1928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告葛明富,男,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葛明红,女,1974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声宇,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林与被告郭光和、葛明富、葛明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为林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为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