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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钱光华与张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华,张树波,连云港市邦客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钱光华,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树波。被告连云港市邦客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钱光华诉被告张树波、连云港市邦客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主张两被告因投资所需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约定于2011年2月21日归还,利息3分计算,到期后利息已经支付原告,但本金仍在被告处,之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本息。原告因而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40000元。本院认为:2014年2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已经对被告连云港市邦客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光华对被告张树波、连云港市邦客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真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