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刑初字第007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渝ANJ9**的越野车搭乘一人,从本区直港大道出发往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区龙吟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抽取被告人罗某某血样,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证,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系统查询记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记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皮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