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未来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未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76号罪犯王未来,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涧少刑公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未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宣判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未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未来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伙同他人在洛阳市西工区新都汇广场2号岗西15米左右,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抢走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该项链价值22368元。另查明,该犯罚金未履行。罪犯王未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未来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未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未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