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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行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卓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志斌,时福华,梁茂源,时丕荣,时福兰,时丕兰,王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行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卓志斌,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福华,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茂源,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丕荣,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福兰,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丕兰,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锡福,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卓志斌与被执行人时福华、梁茂源、时丕荣、时福兰、时丕兰、王锡福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梁茂源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燎原路xxx号江南水都xx、xx期xxxx#楼xxx单元房产(权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敏华审判员  黄笑梅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