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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民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美贤与陆忠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贤,陆忠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民初字第00339号原告朱美贤。委托代理人施振祥。被告陆忠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辉。委托代理人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贤与被告陆忠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美贤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0元,由原告朱美贤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