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开民初字第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开民初字第0267号原告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8号1幢309室。法定代表人孙浩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峰,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亚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峰,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被告是用工企业,其向被告派遣了40多名工人提供劳务,截至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其劳务派遣工工资总计166206.25元。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派遣工工资166206.25元。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尔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费人民币16620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12元,由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