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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徐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女。委托代理���:胡某乙,女,系胡某甲妹妹。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和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忠东、被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甲诉称:徐某甲与胡某甲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胡某甲生育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现均就读于枞阳县某小学。2012年春节后双方实际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徐某甲诉请与胡某甲离婚。胡某甲辩称:徐某甲与胡某甲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胡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徐某甲诉请离婚,主要是其存在重男轻女思想,并嫌弃胡某甲老实所致。经审理查明:徐某甲与胡某甲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胡某甲生育长女徐某乙、次女徐某丙,现均就读于枞阳县某小学,随徐某甲父母共同生活。近年来,徐某甲与胡某甲各自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渐生疏,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徐某甲遂于2014年3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胡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现徐某甲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足够证据,只要徐某甲与胡某甲互谅互让,彼此增进交流与沟通,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化解现有的矛盾,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徐某甲要求与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杨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