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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高密市盛和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高密市盛和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王立江,崔纪平,王立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52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法定代表人:汪雷。被告高密市盛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江。被告高密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王立江。被告崔纪平。被告王立治。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高密市盛和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王立江、崔纪平、王立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万盛纺织有限公司浆纱机、整经机、锅炉设备、织布机。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损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