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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春雷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春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绵刑执字第782号罪犯胡春雷,男,生于1982年03月03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北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春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满日期:2019年01月2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4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至2013年12月累计标准考核分15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春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0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