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英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0009号原告王英,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林,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尹昌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爽,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英与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成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林,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英诉称:2008年11月8日16时30分,原告驾驶的“红旗”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号为京GXXX**),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房窑路田各庄村时,重型专项作业车前部撞击一条垂落在道路上的电线,造成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一级护理。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现原告仍在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3月13日,共计住院97天,支付康复医药费用106981.19元。原告认为,被告应按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支付原告康复费,同时依法支付原告住院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康复费74886.8元(106981.19元的70%)、住院伙食补助费4850元、营养费4850元。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辩称:这是第七次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认为后续治疗已无必要。根据现有医学技术,原告病情已经无法治愈,原告长期花费巨额费用要求被告承担不合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16时30分,原告驾驶“红旗”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号:京XXX**内乘贾X),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房窑路田各庄村时,重型专项作业车前部撞及一条垂落在道路上的电线,造成原告及贾凯受伤,重型专项作业车损坏。该垂落的电线系被告管理。经诊断,原告颈5椎体爆裂骨折、颈髓损伤伴四肢瘫、颈4椎体棘突骨折、齿状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赔偿指数100%,属于一级护理依赖。原告曾在本院起诉被告,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对原告损害结果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后原告因神经源性膀胱、尿失禁、颈、脊髓损伤、性功能障碍入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其中,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3月13日住院97天,支出康复医药费106981.19元。2013年3月12日,北京博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原告专人陪护、加强营养、继续康复治疗。诉讼中,被告公司对原告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以医院表示无义务配合被告公司调查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前往医院进行核实。2014年5月26日,承办人前往北京市博爱医院就原告的住院病历、康复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进行核对。经核对,院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2014)西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承办人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责任比例,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此后,原告在后续治疗中发生的必要费用,被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医疗费票据所载金额及相关责任比例确定。原告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相关责任比例确定。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营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原告伤情恢复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赔偿原告王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期间医疗费七万四千八百八十六元八角、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三百九十五元以及营养费三千元。二、驳回原告王英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七元,由原告王英负担五十七元(已交纳),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负担九百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肖成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巧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