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诉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华与被申请人戚德标、戚德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华,戚德标,戚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张桂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戚德标,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戚德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灵诉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戚德虎向本院提供70000元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戚德标驾驶的被申请人戚德虎所有的苏CV1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