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诉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华与被申请人戚德标、戚德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华,戚德标,戚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张桂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戚德标,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戚德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灵诉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戚德虎向本院提供70000元担保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戚德标驾驶的被申请人戚德虎所有的苏CV1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