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宋学战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春,王士军,宋学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春,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被执行人王士军,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宋学战,男,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宋学战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