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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宋学战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春,王士军,宋学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丙春,男,汉族,郯城县马头镇。被执行人王士军,男,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宋学战,男,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宋学战在郯城县公路局的工资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