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晏贤范,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雷厉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曾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益阳天业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破产债权确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长明审 判 员  汤洪兵代理审判员  邓馥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莎 来自